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11號
KSDV,109,補,411,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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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豐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45,407 元,應繳裁
  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5,645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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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