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豐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45,407 元,應繳裁
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35,645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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