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蔡玉麗
被 告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所召
集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會)討論事項案由一之決議無效
、備位請求撤銷被告公司所召開系爭股東會之決議,核此均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
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
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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