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蔡池金桃
蔡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5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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