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修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4號
KSDV,109,補,264,2020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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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4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蔡池金桃
      蔡文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2,52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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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