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許進祥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劉繼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