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55號
KSDV,109,補,155,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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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陳清加 


被   告 陳玄浩 
      鄭湘渝 
      鄭鈺錡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鄭湘瑜、被告陳玄浩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01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
房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以夫妻贈與、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故本件先位聲明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6,200 元【計算式:(面
積71㎡×公告土地現值39,500元/ ㎡)+建物現值241,700 元=
3,046,200 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鄭湘瑜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
辦理移轉登記予原告,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元,故本件
備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6,200 元【計算式:3,046,20
0 元+50,000元=3,096,2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相互應
為選擇,應以價高者為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96,2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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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