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49號
KSDV,109,聲,49,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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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洪祐麒 


相 對 人 郭德偉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1040號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民國一○八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 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此觀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等規定即明。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另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事 件(系爭另案)。相對人在本件開庭時承認有收受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但在系爭另案中卻否認有收受。相對人持系爭 另案之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卻未陳明聲請人已清償部分金額 。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利益,依法聲請交付109年2月20日 開庭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於法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 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 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 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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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