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36號
KSDV,109,法,36,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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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明窻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 會之董事長,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如附表所示之修正後條文共計16條,謹依法聲請准予 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 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 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 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臺灣高等 法院85年度抗字第497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 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 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會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 人主張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乙節,亦 提出109年1月5日第8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會議紀錄、會議簽 到表、新舊捐助章程全文及修訂對照表為證,堪信屬實。本 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3條 、第5至14條所示部分,堪認均屬關於財團法人之組織、重 要管理方法,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 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上開部分之捐 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



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1、2、4、15、16條文部分,分別僅係 法人名稱調整、設立目的及業務範圍、事務所所在地位置及 設置分事所、臚列歷次修正日期、施行程序等事項之修改等 ,核均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況,亦 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 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 ,此部分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非訟事 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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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