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洪俊德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三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又就不涉財團 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財團目的之維持及財產之保存等事 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自無庸 經法院裁定准許變更捐助章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下 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於民 國109 年1 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 第1 條至第21條所示,為此,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 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同日第6 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現任董事長,此有該財團法 人登記書在卷可佐,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 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系爭財團 法人捐助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3 條至第18條、第 20條所示部分,係按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 議修改,修正董事會職權、決議重要事項與財產保管運用之 內容,核屬為維持該法人之設立目的,並於法人設立之目的 的並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 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109 年2 月10日高市社人團字第 10930866600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之高 市社人團字第10932511700 號函附卷可查,是聲請人此部分
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系爭財 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 條、第2 條所示 部分,僅係文字之增修、調整或補充;如附件「修正條文」 欄第19條、第21條所示部分,則為條次修正及捐助章程修訂 日期之記載,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等節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應由聲請人 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自屬無庸 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不 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