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35號
KSDV,109,抗,35,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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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楊鈞婷 


相 對 人 黃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4日本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99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對於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聲請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抗告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其執有相對人簽發附表一、二所示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原審雖准許其就附表一所示本票強制執 行之聲請,但卻以附表二所示本票之日期欄業經改寫而無簽 章故無效,進而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然其觀諸其提出附表 二所示本票之正本,可見該本票日期欄係由相對人改寫並由 相對人按捺指印於其上,爰依法提出抗告並請求廢棄原裁定 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定有明文。次按 票據為特定當事人間之支付手段,輾轉流通於社會公眾,營 有通貨之作用,裨益金融經濟之發展。票據法本於助長票據 流通之原則,規定票據之要式性,簽名為各種票據行為必須 具備之要件,此項票據上之簽名,僅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 第6 條),民法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自不得適用於票據行 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802 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 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 ,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三、經查,如附表二所示本票發票日關於「日」部分,經改寫為



「8 」,然相對人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縱其旁蓋印有一 枚指印,依前揭說明,票據行為無從以指印取代簽名,是就 該部分不生改寫效力。再觀諸抗告人提出之附表二所示本票 之正本,雖改寫前、後之筆跡互有重疊,然因改寫前之字跡 為原子筆所寫,無礙與改寫後之簽字筆筆跡相互區辨,而改 寫前關於「日」部分之記載,非不得辨明為「18」,而無難 以辨識之情事,則依上開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及最高法 院判決意旨之反面解釋,發票人即相對人仍應依改寫前之文 義負票據責任,抗告人自得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行使追索 權,其執如附表二所示本票就票面金額及約定利息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應予准許。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 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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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
│001 │106年12月8日 │200,000元 │107年1月20日 │107年1月20日 │No665976│
├──┼───────┼─────┼───────┼───────┼────┤
│002 │107年1月22日 │100,000元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22日 │No252270│
├──┼───────┼─────┼───────┼───────┼────┤
│003 │107年10月20日 │350,000元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0月20日 │No665990│
├──┼───────┼─────┼───────┼───────┼────┤
│004 │107年11月3日 │220,000元 │107年11月13日 │107年11月13日 │No665988│
├──┼───────┼─────┼───────┼───────┼────┤
│005 │108年9月4日 │100,000元 │108年11月4日 │108年11月4日 │No296153│




├──┼───────┼─────┼───────┼───────┼────┤
│006 │108年6月17日 │220,000元 │108年6月30日 │108年6月30日 │No172026│
├──┼───────┼─────┼───────┼───────┼────┤
│007 │108年8月8日 │216,000元 │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30日 │No172032│
├──┼───────┼─────┼───────┼───────┼────┤
│008 │107年9月11日 │100,000元 │107年12月1日 │107年12月1日 │No665986│
├──┼───────┼─────┼───────┼───────┼────┤
│009 │107年7月15日 │100,000元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0日 │No665984│
├──┼───────┼─────┼───────┼───────┼────┤
│010 │107年9月14日 │200,000元 │107年12月3日 │107年12月3日 │No665985│
├──┼───────┼─────┼───────┼───────┼────┤
│011 │107年10月2日 │150,000元 │108年1月2日 │108年1月2日 │No66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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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106年12月18日 │100,000元 │106年12月30日 │No665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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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