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27號
KSDV,109,建,27,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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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力勇男 
訴訟代理人 吳俁律師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承攬高雄市第71期市地○○○○○ ○地○○○○○○○○道路○○○○號誌、雜項其他等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並依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核屬因兩造間承攬契約所生爭議而涉訟 之情形。又觀諸被告提出之完整工程合約書及相關附件資料 (建字卷第23至52頁),可見上開合約書係兩造就原告承攬 系爭工程所訂立之書面契約,且原告有於上開合約書及附件 上用印確認其內容;被告並具狀表示原告有依上開合約書約 定進行工程進度,被告亦承認上開合約書之效力等語(建字 卷第55頁),是上開合約書內容應屬兩造合意之承攬契約內 容無誤。另依上開合約書第23條規定(建字卷第29頁),兩 造就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所生糾紛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告主張兩造並無 合意管轄之約定云云,並無依據。原告雖主張本件債務履行 地位於本院管轄區域,故本院有管轄權云云,然當事人既已 合意於法定管轄之外另定管轄法院,解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 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外, 自應認屬排他性的合意管轄。又本件非法律規定專屬管轄之 訴訟,揆諸前開說明,兩造既以書面約定其等因上開合約書 之承攬契約爭執涉訟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北地院 ,兩造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並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



,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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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