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9年度,66號
KSDV,109,審重訴,66,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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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被   告 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炎 
法定代理人 郭金圳 
法定代理人 郭金惠 

法定代理人 郭朝益 

法定代理人 郭林濱 

法定代理人 郭金福 

法定代理人 李美雲 

法定代理人 曾茂松 

法定代理人 陳堅營 

法定代理人 楊哲仁 

法定代理人 郭金生 
法定代理人 黃許素春
法定代理人 黃永坤 
法定代理人 黃永璋 
法定代理人 黃雅真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9



年3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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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