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6年度,34號
TYDV,106,勞聲,34,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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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黃瑋君
相 對 人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苗栗縣政府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中,關於相對人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捌仟伍佰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苗栗縣政府勞資關 係協會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為: 相對人同意於105 年10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105 年3 月至同 年5 月間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68,500元;上開給付由相 對人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惟相對人迄未履行給付上開金額 共計68,500 元,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105 年5 月23日苗栗縣政府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影本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本 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聲請人聲請 本院裁定就未履行部分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為未滿10萬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非勿庸繳納,依法應由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 額,為同法第21條、24條第1 項所明定,爰裁定如文第2 項 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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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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