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701號
KSDV,109,司票,1701,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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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曾靖濠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意儒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提 示日尚未屆至,自無聲請人主張已為付款提示之情事,依票 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 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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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7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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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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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11月10日 │10,000元 │108年11月12日 │265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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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11月10日 │10,000元 │108年11月12日 │265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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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11月10日 │30,000元 │108年11月12日 │265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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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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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