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9年度,5號
KSDV,109,司消債聲,5,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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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姵嘉即彭庭媗即彭桂萍即彭寶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文宏
住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50號7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09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姚宜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南路一段66號1至3樓、8樓及
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湘凌
住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4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36號6樓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住同上
代 理 人 簡曼純 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二段207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胡大健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25號10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住同上
代 理 人 侯名行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3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陳嘉君
住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20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
履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05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一百零九年五月至一百一十年四月止共十二個月停止履行,自一百一十年五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自更生裁定確定起均按期履行更生方 案,惟近期因新冠病毒影響客流,收入銳減,暫時無力按月 攤還更生方案之金額,爰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一年。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查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6 年5月9日認可更生方案。 現依債務人所自陳,因受新冠病毒影響,看屋人潮及不動產 交易量銳減,自去年12月份至今,其總收入僅三萬餘元,此 有債務人提出薪資收入明細及任職之永慶不動產出具之證明 書可稽,是債務人最近數月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應已連續三月低於更生方案應 清償之金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2 項規定之 事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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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