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4號
KSDV,109,司執消債清,4,2020041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 黃品富即黃力元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武軒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191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全球人壽保險契約 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 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1/1頁


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