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請人即債 黃品富即黃力元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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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吳武軒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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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
消債清字第191號裁定於民國109年1月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債務人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全球人壽保險契約
解約金,債務人已繳納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案款到院,由本
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
,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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