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6年度,33號
TYDV,106,勞聲,33,201708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鄧美鳳
相 對 人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 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苗栗縣勞資關 係協會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 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88,116元,惟履行期屆至 而相對人迄今未履行前開給付,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105 年5 月23日苗栗縣 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又本件調解方案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 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相對人同 意給付部分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係規定「暫免繳裁判費」,非 免繳裁判費,則有關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費用負擔之部分,應 依同法第59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之規定,再依非 訟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之規定,由相對人 負擔二分之一,併此敘明。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1/1頁


參考資料
碩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