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洪鈺雯(原名:洪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 率 │
│ │(新台幣) │日止 │(年息) │
├──┼─────┼────────┼────┤
│001 │49,659元 │94年3月22日起至 │18.25% │
│ │ │94年4月21日止 │ │
│ │ ├────────┼────┤
│ │ │94年4月22日起至 │20%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