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25號
KSDV,109,司促,9625,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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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洪鈺雯(原名:洪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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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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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利 率 │
│  │(新台幣) │日止      │(年息) │
├──┼─────┼────────┼────┤
│001 │49,659元 │94年3月22日起至 │18.25% │
│  │     │94年4月21日止  │    │
│  │     ├────────┼────┤
│  │     │94年4月22日起至 │20%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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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