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雅慧
債 務 人 陳姿吟{即陳鄭玉盞之繼承人(即朱玥綺
債 務 人 賴陳台喜{即陳鄭玉盞之繼承人(即朱玥綺
債 務 人 陳愛國{即陳鄭玉盞之繼承人(即朱玥綺
債 務 人 陳麗華{即陳鄭玉盞之繼承人(即朱玥綺
債 務 人 陳玉琪{即陳鄭玉盞之繼承人(即朱玥綺
債 務 人 陳俊安{即陳鄭玉盞之繼承人(即朱玥綺
債 務 人 陳睿媗{即陳鄭玉盞之繼承人(即朱玥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鄭玉盞繼承自朱玥綺(原名:朱
明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
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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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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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216,190 │108年1月19日 │2.18% │自108年2月20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2 │48,123元 │108年1月29日 │2.18% │自108年3月1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3 │96,248元 │108年1月29日 │2.18% │自108年3月1日起,其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 │ │ │ │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
│ │ │ │ │為限。 │
├──┼─────┼───────┼────┼──────────┤
│004 │28,298元 │108年2月22日 │15%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
│ │ │ │ │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
│ │ │ │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
│ │ │ │ │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
│ │ │ │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 │ │ │ │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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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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