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253號
KSDV,109,司促,9253,2020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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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唐寶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一)緣相對人唐寶棕於民國104年10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10月08日
    起至民國111年10月0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2.58%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9年0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
    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9年02月15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4437元整,及
    自民國109年0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釋明文件: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信貸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
  各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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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