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037號
KSDV,109,司促,9037,2020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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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包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年息)│
├──┼──────┼──────────────┼───┤
│001 │354,10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2 │151,112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3 │97,664元  │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4 │132,544元  │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5 │138,95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6 │133,854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7 │297,081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8 │47,84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9 │142,101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10 │13,492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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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