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037號
債 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務 人 包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利率 │
│ │ │ │(年息)│
├──┼──────┼──────────────┼───┤
│001 │354,10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2 │151,112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3 │97,664元 │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4 │132,544元 │民國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5 │138,95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6 │133,854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7 │297,081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8 │47,843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09 │142,101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010 │13,492元 │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