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993號
KSDV,109,司促,8993,2020042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黃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仟參佰玖拾
  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