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黃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壹拾壹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捌仟參佰玖拾
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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