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8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東峯
債 務 人 魏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肆佰參拾參萬壹仟壹佰捌拾
捌元⑵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⑶新台幣伍拾
玖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