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89號
KSDV,109,司促,8789,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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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789號
 
債 權 人 照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富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佰伍拾萬肆仟肆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佰參拾萬貳仟參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捌仟零陸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法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票號FY0000000、FY000
  0000之支票,雖均係於民國107年2月3日簽發,然債權人均
  至民國107年2月14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
  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
  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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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照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