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奕愷(原名:黃路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柒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奕愷即黃路易於民國94年07月20日向債權人借
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4年07月20日起至民國105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
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1
86,939元正未給付,其中55,836元為本金;131,103元為利
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奕愷即黃路易於民國94年07月15日向債權人借
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7月15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
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574,282元正未給付,其中220,521
元為本金;311,039元為利息;42,72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奕愷即黃路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07日止累計160,492
元正未給付,其中44,136元為消費款;116,356元為循環利
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6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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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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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黃奕愷(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5836元 │:黃路易) │4月08日起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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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黃奕愷(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220521元│:黃路易) │4月08日起 │ │計算 │
├──┼────┼──────┼──────┼──────┼───────┤
│ 003│新臺幣 │黃奕愷(原名│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4136元 │:黃路易) │4月08日起 │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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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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