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9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芳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零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