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55號
KSDV,109,司促,8155,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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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55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陳董錦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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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