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益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益章於民國9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
月03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676,129元正
未給付,其中228,227元為本金;447,902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益章於民國93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962,986元正未給付
,(其中253,326元為本金, 709,6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益章 │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28227元│ │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黃益章 │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3326元│ │27日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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