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49號
KSDV,109,司促,7649,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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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益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益章於民國9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1
  月03日起至民國96年01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676,129元正
  未給付,其中228,227元為本金;447,902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益章於民國93年09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962,986元正未給付
  ,(其中253,326元為本金, 709,6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益章  │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28227元│     │27日     │      │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 │黃益章  │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53326元│     │27日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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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