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37號
KSDV,109,司促,7637,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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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振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振峯於民國92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
  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331,797元正
  未給付,其中95,952元為本金;235,761元為利息;8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振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6日止累計137,634元正未
  給付,其中36,311元為消費款;97,723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洪振峯  │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95952元 │     │27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洪振峯  │自民國109年3月│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6311元 │     │27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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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