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林李五美
債 務 人 林眐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