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74號
KSDV,109,司促,7474,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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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零肆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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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