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參佰零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零肆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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