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67號
KSDV,109,司促,7467,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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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46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忠誠劉婉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均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顏忠誠已於民國108年4月29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債務人既已 死亡,對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二、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核,債務人劉婉亭住所地在 花蓮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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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