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馬福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馬福全於民國9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
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138,952元正
未給付,其中46,202元為本金;92,750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馬福全於民國92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
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0.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318,928元正
未給付,其中130,495元為本金;188,433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馬福全於民國94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1,587,440元正未給
付,(其中438,785元為本金, 1,148,655元為利息,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馬福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3日止累計568,912元正未
給付,其中157,847元為消費款;411,065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4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馬福全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6202 │ │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馬福全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25%│
│ │130495│ │3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馬福全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7847│ │3月2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馬福全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8785│ │3月2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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