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59號
KSDV,109,司促,7259,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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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5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盧育峰(原名:盧正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盧正耀於民國101年5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
     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
     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
     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
     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109年度司促字第725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正耀  │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63036 │     │03月 09日  │      │       │
│  │元  │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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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