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濬騰(原名:黃基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濬騰(原名:黃基展)於民國94年05月26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
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
1,735,332元正未給付,(其中455,081元為本金,1,280,251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黃濬騰(原名:黃基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
計461,388元正未給付,其中127,634元為消費款;333,254
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濬騰(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7634│名:黃基展│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濬騰(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5081│名:黃基展│3月1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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