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71號
KSDV,109,司促,7071,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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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濬騰(原名:黃基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濬騰(原名:黃基展)於民國94年05月26日向
  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
  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
  1,735,332元正未給付,(其中455,081元為本金,1,280,251
  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黃濬騰(原名:黃基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
  計461,388元正未給付,其中127,634元為消費款;333,254
  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黃濬騰(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27634│名:黃基展│3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濬騰(原│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55081│名:黃基展│3月17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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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