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16號
KSDV,109,司促,7016,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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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羅陳秀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陳秀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16日止累計137,492元正未給付
  ,其中37,512元為消費款;96,38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0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羅陳秀員 │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7512元 │     │月17日   │      │算之利息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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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