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孫浥昕(原名:孫銘鋒、孫銘隆、孫世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孫浥昕(原名:孫銘鋒、孫銘隆、孫世運)於92年7
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
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
㈡債務人孫浥昕(原名:孫銘鋒、孫銘隆、孫世運)共消費簽
新臺幣49,296元,但於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58,416元,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應收帳款入帳明
細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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