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14號
KSDV,109,司促,6914,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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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張妙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妙玉於民國92年8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
  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
  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民國95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
  04年0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
  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8,397元(含本金80,617元、
  利息7,780元)及其中80,617元自民國95年8月28日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9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妙玉  │民國95年8月2│民國104年8月│年息百分之19.7│
│  │80617 │     │8日     │31日    │1       │
│  │元  │     ├──────┼──────┼───────┤
│  │   │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1日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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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