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293號
債 權 人 胡瓊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建蘭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建蘭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3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債 務人劉建蘭之正確身分證字號,並提出被繼承人胡春長之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繼承人 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及債 權讓與證明書、債務人借款新台幣11萬元之釋明文件,該裁 定已於109年3月2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 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