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16號
KSDV,109,勞補,16,2020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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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號
原   告 吳念逸
      楊尹齊
 
原告與被告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
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
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
查之(司法院〈七五〉廳民一字第一四○五號研究意見參照);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
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
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
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各如附
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
所示金額,而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333 元外,尚應補
繳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幣別:新台幣):
┌──┬───┬───┬───┬────┬────┬─────┬────┬─────┐
│編號│原告 │資遣費│特別休│預告工資│訴訟標的│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應繳裁判費│
│  │   │   │假工資│    │金額  │     │    │     │
├──┼───┼───┼───┼────┼────┼─────┼────┼─────┤
│ 1 │吳念逸│54,221│1,100 │0    │55,321元│1,000元  │667元  │333元   │
├──┼───┼───┼───┼────┼────┼─────┼────┼─────┤
│ 2 │楊尹齊│24,112│3,100 │17,467 │44,679元│1,000元  │667元  │3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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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崴捷國際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