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37號
KSDV,108,訴,837,2020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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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3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被   告 和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服 

被   告 吳嘉琳 
      王夢之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欣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甲○之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甲○之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和福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乙○○、被告 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捌佰貳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甲○之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師於管理被繼承 人甲○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和福企業有限公司、被告乙○○ 、被告丙○○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具四名被告,以下分稱其名即「和福企業有限公司」、 「乙○○」、「丙○○」、「甲○之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師 」,或合稱為「被告」。
二、本件和福企業有限公司、乙○○、丙○○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定。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和福企業有限 公司、乙○○、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7萬0,824元正,及自民國105年01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18%計算之利息,暨自105年02月14 日起,其逾 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加計之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 頁),嗣 甲○於108年3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



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3754 號裁定 選任謝勝合律師為甲○之遺產管理人(見本院卷第177 頁至 第181 頁),故原告就甲○部分改向甲○之遺產管理人謝勝 合律師為請求,並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見本院卷第 199頁至第201頁),核其變更前後之基礎事實均為「原告與 和福企業有限公司間之消費借貸契約」以及「原告與乙○○ 、丙○○、甲○等人間之連帶保證契約」,可認其變更合於 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和福企業有限公司邀同吳清福、丙○○、甲○為 連帶保證人,於103 年9 月16日向伊借款400 萬元,迄今尚 餘127 萬0,824 元未清償,經伊催討返還未果,爰依消費借 貸、繼承、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提起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1 項所示。
二、和福企業有限公司、乙○○、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甲○之遺產管理人謝勝合律 師則以:伊只是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管理人,就債權債務情 形不清楚等語置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及第478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 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2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之事 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牌告利率異動查詢、授信約定 書暨連帶保證書、貸款明細歸戶查詢及催收明細查詢表等資 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47頁),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所述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繼承、連 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葉晨暘
【附表】
┌──────┬───────────────┬─────────┬───────────┬───────────┐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 │(民國) │ │
├──────┼───────────────┼─────────┼───────────┼───────────┤
│127萬0,824元│自10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 │自105年2月14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 │ │ │日止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 │ │ │ │20%計付 │
├──────┼───────────────┴─────────┴───────────┴───────────┤
│備註 │本附表違約金計算利率欄之「上開利率」即指同表之「計息週年利率」。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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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