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70號
KSDV,108,訴,1570,2020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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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茜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5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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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