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治
訴訟代理人 羅榮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宋茜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57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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