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35號
KSDV,108,訴,1335,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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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張建緯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袁淑娟 


被   告 張睿  


被   告 張少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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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