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張建緯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
被 告 袁淑娟
被 告 張睿
被 告 張少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