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正成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采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天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9,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