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伍進富
被 告 毛林玉珠(即林天錫之承受訴訟人)
林玉環 (即林天錫之承受訴訟人)
林天固 (即林天錫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毛林玉珠、林玉環與林天固為被告林天錫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 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 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7 條第3 項規定 定有明文。則於裁判送達前死亡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 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天錫於本件宣判(民國108 年12月31日) 後、裁判送達前之109 年1 月14日死亡,而林天錫之繼承人 為毛林玉珠、林玉環與林天固,且其等均未拋棄繼承,爰裁 定本件由林天錫之繼承人毛林玉珠、林玉環與林天固為林天 錫之承受訴訟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饒志民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