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原 告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被 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婉青律師 黃欣欣律師上 一 人 吳文淑律師複 代理 人被 告 陳信銘 廖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就原告主張受損之吊車如無從修復,何時得以確認修復可能性之有無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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