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8年度,7號
KSDV,108,海商,7,2020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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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海商字第7號
原   告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賢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   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婉青律師
      黃欣欣律師
上 一 人 吳文淑律師
複 代理 人
被   告 陳信銘 
      廖萬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就原告主張受損之吊車如無
從修復,何時得以確認修復可能性之有無等事項,尚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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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順發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