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朱文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