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14號
KSDV,108,勞訴,14,202004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朱文誌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

法定代理人 孫宗英 

訴訟代理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順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