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宥延
鐘琪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于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