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45號
KSDV,107,訴,1545,2020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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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宥延 
      鐘琪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于晏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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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