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78號
KSDV,106,訴,578,2020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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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智琳 





      丁緯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張智
琳、丁緯哲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78 號
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4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共同被告
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
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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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