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何陳秀川
訴訟代理人 許晏慈
被 告 陳宣銘
王川溢
黃智瑋
黃冠榜
張家祥
柯傳鏢
朱明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刑事訴訟諭 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被告等人被訴銀行法案件(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 經原告何陳秀川(刑案H 案附件編號464 )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陳宣銘、王川溢、黃智瑋經本院判決 有罪(黃冠榜尚在通緝中),被告張家祥、柯傳鏢、朱明德 由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而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在卷可佐(附於附帶民事訴訟卷宗內),爰依前揭規定,將 本件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3 條第1 項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