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嗍洋
被 告 莊竣中
被 告 江昭億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嗍洋(原名張書銘)、莊竣中、江昭億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胡孝琪